新闻中心

2023-04-15
TIME: 2024.03.11

  :恩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4月对裴某某种植的蔬菜做监督抽检,抽取了蔬菜样品(唛菜)进行检测验证,经检验,蔬菜样品(唛菜)存在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情况,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裴某某对检验结果表示有异议,申请复检。经复检,该样品所检项目中“乙酰甲胺磷”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2763-2021的技术方面的要求,该样品检验不合格。

  2022年5月20日,恩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开展调查。经现场检查,抽取蔬菜样品的那两块菜地上已无了抽取样品时的唛菜。裴某某陈述抽取蔬菜样品的那两块菜地上的唛菜已全部销售,共销售50公斤唛菜,售价为3元/公斤,收入150元。

  经依法调查,裴某某种植的蔬菜(唛菜)在抽取蔬菜样品进行检测验证后,经初检和复检两次检验,蔬菜样品(唛菜)都存在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裴某某的行为涉嫌使用禁用的农药。

  涉及处罚事项:根据2017年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当中“自2019年8月1日起,禁止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的规定,裴某某的行为涉嫌使用禁用的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第二款“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裴某某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处理结果:裴某某使用禁用的农药并出售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恩平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件解析:农产品质量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党中央、国务院格外的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习提出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加强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裴某某种植的蔬菜(唛菜)在抽取蔬菜样品进行检测验证后,经初检和复检两次检验,蔬菜样品(唛菜)都存在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裴某某使用禁用农药并将含有禁用农药的蔬菜进行销售的行为,已经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能够更好的起到较好的震慑作用。

  基本案情:2022年7月,鹤山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江门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测试报告,显示罗某某的2个荔枝样品农药残留含量超标,罗某某涉嫌存在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应用限制范围、使用方法使用农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查明,罗某某的果场内种有被抽检的荔枝约0.3亩,今年种植过程中累计使用了氯氟氰菊酯、吡唑醚菌酯、氯虫苯甲酰胺等农药4次,每次使用一包农药(粉剂或水剂,大概10毫升或10毫克)勾兑一壶水(大概15升)进行喷洒杀虫,使用间隔期为20日,荔枝没有对外销售。

  涉及处罚事项: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应用限制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方面的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几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

  案件解析:农业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很重要的一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规范使用农药等投入品,国家明令禁用的以及在有关产品上不得使用的农药坚决不用,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关。

  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法机关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因其属初次违法,荔枝没有对外销售并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积极配合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序号12的适用情形“农药使用者为个人,首次发现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其裁量标准“处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